昆山经济开发区环保网格员在日常走访企业的过程的发现,某公司在其厂区南部建有一条皮膜磷化处理线,由西至东共建有脱脂、清洗、中和、表调、皮膜等10个槽体,未建设配套的水污染治理设施。现场发现有槽体内存在土黄色、黑色、灰色等槽液,地面堆放了金属表面磷化液、皮膜剂、锌皮膜、促进剂等原料,清洗槽正有废水通过南侧排水沟流入废水收集池。
根据网格员提供的线索,我局环境稽查科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并采集废水收集池、及外排口等水样。调查中企业辨称生产废水定期抽取后委外处置,所以没有建污水处理设施。
疑点重重 抽丝剥茧
随着调查深入,执法人员发现越来越多的疑点。
疑点一,该企业的废水收集全部封闭,仅仅留有一个约长约50公分,宽约40公分的口子,平时用水泥盖盖好,如此大费周章到底出于什么考虑?
疑点二,企业自称废水收集池中废水是抽取后委外处置,但是企业的用水量比收集池的蓄水量多很多,同时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废水转移处置资料。那么多的废水到底去了哪里?
疑点三,执法人员发现企业外排口有水流出,现场采样该水样中虽然监测出总锌,但浓度比收集池总锌浓度低很多,如果废水收集池的废水的确是通过外排口排放的话,在没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情况下,总锌浓度为什么会大幅下降?
现场开挖 真相大白
要解开上述疑点,势必要弄清废水收集池内情况。为此执法人员附身探入废水收集池上方的方形口,因为废水收集池液面比较低,执法人员大半个身体通过方形口进入废水收集池,才拍摄到废水收集池内情况。照片显示该收集池壁上有一直径约15厘米的暗管,废水正通过该暗管外排。执法人员随即对集水池进行开挖,开挖后发现该暗管从企业的污水管下方穿过后转向与污水管平行,通向南侧河道。集水池的生产废水正是通过这暗管直接排入河道的。至此可以认定该企业通过暗管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的行为。
超标严重 情节恶劣
经对暗管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分析,其总锌浓度达到65.7 mg/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可认为严重污染环境,故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之后,我市首例因总锌严重超标涉嫌环境污染罪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