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2 10:11:07 来源:中国涂料采购网|0

11月份起!这些地区的化工企业将全面停产限产

  【中国涂料采购网】日前,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委及北京、天津、河北等省市共同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提出,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采暖季唐山等城市钢铁限产50%,电解铝和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上,水泥建材全部停产。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

  此次《方案》提出的PM2.5的最新控制目标及举措,均是在“大气十条”基础上进一步“加码”,VOCS成重点治理项目。

  《方案》提出,在2017年10月1日前,各地要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行政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减排措施,夯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工业企业实施“一厂一策”,尽可能采取停产或限产(整条生产线停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鼓励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一般产能过剩行业以月或两月为单位实施轮流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全社会颗粒物、VOCs在蓝色预警时减排比例达到5%;全社会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等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的量化要求。各地可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减排项目清单于2017年9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方案》提出,在2017年10月底前,各地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各地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其中,北京市完成VOCs治理任务300家,天津市76家,河北省1227家,山西省222家,山东省863家,河南省1053家。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

  涉VOCs排放的企业将全面限产停产

  《方案》还提出,在2017年采暖季前(11月15日前),京津冀及周边区域要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2+26”城市完成72台机组、398万千瓦的燃煤机组淘汰,淘汰的燃煤机组要实现电力解列或烟道物理割断。

  同时,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等多个行业在采暖季将错峰生产。“2+26”城市要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按照污染排放绩效水平,2017年9月底前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石家庄、唐山、邯郸、安阳等重点城市,采暖季钢铁产能限产50%,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除了保障供暖等民生任务,水泥、砖瓦窑、陶瓷、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方案要求,各地应结合本地建材行业产业特征,提出更大范围错峰生产要求。

  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电解铝厂限产30%以上,氧化铝企业限产30%;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

  工业企业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除了民生保障物资等,环渤海地区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

  此外,方案要求,各省市于2017年9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停限产方案项目清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项目清单。

  京津冀及周边逐步实现五个“统一”

  2017年是“大气十条”第一阶段目标的收官之年。据环保部数据,受2017年1、2月份重污染天气影响,京津冀“2+26”城市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同比增长5.4%,2013年以来首次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太原、石家庄等城市甚至上升30%以上。秋冬季京津冀大气治理任务非常艰巨。

  为此,方案明确,秋冬季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其中,北京、天津、石家庄、辛集4市(县)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5%,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20%。

  方案提出,环保部、中央编办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实《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开展设置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重点解决区域大气环境问题。根据安排,2017年9月底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相关机构应完成组建筹备和试运行工作,并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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