暗排工业有毒废水,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
上午9点40分庭审开始,重庆检察一分院三位检察官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履职。被告昆仑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鉴定人蔡锋经通知出庭作证。部分市人大代表、环保组织负责人、市环保局以及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媒体记者等旁听庭审。
重庆检察一分院在履职中发现,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原昆仑化工公司为减少污染治理成本,在公司厂区外修建应急池,并在公司厂区内修建一条暗管从对硝基苯乙酮车间连接至应急池,并设置阀门。应急池与观察井相连,观察井系公司排放经过处理达标废水的装备,该观察井与长江直接连接。经监测,废液中含有的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超过排放标准。其间,该公司多次受到渝北区环保局“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不仅没有收手,反而变本加厉,将工业废水直排长江,给长江生态系统造成巨大破坏。
今年3月,原单位负责人及员工王某、胡某、白某、邓某等责任人员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作出有罪判决,如今判决已生效。
随后,经公益诉讼起诉人委托评估,被告外排的硝基苯乙酮母液中,硝基苯类浓度超过基线水平584倍,导致暗管排放口附近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434275.45元。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对长江水域造成严重污染,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检方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多方取证提起诉讼
2017年7月17日,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在《重庆晨报》发布诉前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中提到,昆仑化工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酮生产,并多次违反法律规定在 夜晚或雨天将产生的废液直接排放至长江,造成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组织来提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当时一心注重发展,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在法庭上,诉讼代理人表示,当时公司向长江里偷排废水,他们知道废水对环境有危害,但没想到的是,危害有这么大。事发后,昆仑化工公司内部进行了调整,2017年7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在这之后,昆仑化工公司认真吸取教训,陆续投入1592万余元用于生产线升级改造,其中就包括对硝基苯乙酮生产线的升级改造,并已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及安全条件审查。“如今已经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
鉴于被告已认识到了自己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事发后已经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本着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并兼顾民营企业发展的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方面通过多方调查取证,审慎定量,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严格依据事实和证据,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排放工业有毒废水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434275.45元;判令被告承担评估费74000元、公告费750元;判令被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支持检方全部诉讼请求,用法治保护长江
庭审现场,起诉人和被告在审判长主持下,陈述各自的诉辩意见,就鉴定报告对专家证人进行询问,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认真审理。
经审理,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4月至8月14日期间,原昆仑化工公司在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情况下进行对硝基苯乙酮的生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液通过暗管排放到应急池暂存,并多次将应急池内的废液直接排入长江,直至2015年8月14日晚被查获。该公司共生产对硝基苯乙酮154.25吨,综合在案证据,废液总量至少1542.5吨。经监测,该废液内含有有毒物质硝基苯类、总氰化物、锰、锌、铅、镍等,其中硝基苯类含量3.38×103mg/L、总氰化物含量15mg/L、锰含量117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1690倍、30倍、58.5倍。
最后,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重庆检察一分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重庆检察一分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目的在于以最严密的法治,为保护长江母亲河提供最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希望被告正确处理好企业经营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不仅要向社会公众提供合格的医疗产品,更要提供合格的生态产品,更好地承担起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
市人大代表、合川区环保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站长钟小容表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是环保宣传最好的一个方式,企业要加强责任意识,在发展的同时不要牺牲环境,要有意识地保护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