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票据市场上出现了兴业银行以中铁二局名义出具的假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目前中铁二局已经报警。
经消息核查得知,目前此次流通的假票票面金额已超过1亿元!
根据中铁二局的说法这些假票和中铁二局没有关系,到期可能无法兑付。
单从中铁二局发布的公告来说,虽然小编和广大票友一样,所了解的信息不充分,但还是根据有限信息做出了如下推演:
第一步推演
公告中提到的电子商票如果是伪造电票的情况,那么首先伪造者就存在了刑事违法可能——伪造金融票证罪。既然中铁二局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了,公安机关一定会侦查办理的。
但这时候就会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是第一步推演情形,中铁二局没有必要进行公告,伪造承兑人的电子商票本质上和中铁二局无关,那是另外一家公司(根据组织机构代码来确定)的责任,所以据业内人士推断,此公告背后另有情况。
第二步推演
中铁二局这时候需要着急的站出来公告进行撇清,只可能是在电票系统中,中铁二局否认合作的这家银行的支行,作为承兑人开户行服务的这张“中铁二局”开出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组织机构代码与这个发公告的中铁二局代码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这张电子商票在票据纬度要素方面不存在“伪造”,这也是中铁二局着急公告的重要原因。因为在ECDS中,李逵和李鬼他们除了开户行不一样,身份要素都一样了。
第三步推演
那不禁要问,这个中铁二局所谓的“李鬼”怎么能够堂而皇之的在支行开出账户?业内人士认为这就又存在二种推测:
(一)中铁二局内部工作人员,未经过中铁二局内部合法授权,拿着相关材料(已加盖了中铁二局真实公章、印章),到支行开出账户后开票。
这属于中铁二局内控问题导致的公司工作人员无权或越权开立账户,且该账户对外属于表见代理下的开票,中铁二局应对开立的票据依然承担《票据法》下的法律责任,公告不能免除其自身责任。至于有无授权或犯罪的情形,和票据合法持有人无关,理应兑付。其余问题,中铁二局该报案报案,该找犯罪分子追责的追责。
(二)中铁二局内部人员或外部犯罪分子,拿着伪造的材料(公章均是伪造),到支行开出账户后开票。
这种情况可能就和支行的开户审核有关了。这个李鬼开出的票据和真李逵没有关系,支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铁二局的公告一定程度撇清了责任。
在电子承兑汇票时代,一般认为票据不会出现假的问题,但是只要是系统,就会出现纰漏。过往电子承兑汇票占比低,电子承兑汇票伪造也将少。目前电子承兑汇票已是主流,面临的伪造风险必然上升,很多骗子利用这些漏洞进行诈骗。
取消承兑汇票呼声高
商业承兑汇票通常作为企业和企业间的一种资金结算方式,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也可以理解为,做了生意也拿不到钱,手里有的只是承兑汇票,这让企业都苦不堪言,尤其是在出现假汇票后,呼吁取消商业承兑汇票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希望早日结束这种弊大于利的结算方式。
企业对承兑汇票的排斥主要是由于承兑汇票成本太高,某“深受其害”的企业老板就算了这么一笔账:去年企业的销售额3千万,其中承兑汇票占了60%,平时要用现金,于是有60%的汇票都是提前贴现的,全年共贴息了40多万,而去年一年的净利润才100万左右。利息就占了利润的一半,这还不算另外40%汇票的成本。
承兑汇票的兑现时间长,一般都是半年或者一年左右,这就导致企业资金周转时间加长,提前贴现的利息又太高,还有一些小额汇票有些银行不收,还需要找担保公司来担保,使企业的成本增加很多。可即便如此,迫于生意压力,如某小企业老板所说:“如果有家下游企业跟你进货,但他没有现金,只有承兑汇票,难道这生意你就不做了?再说了,还有好多是回头生意呢,双方在生意场都是有交情的,要是这单不做或许以后这条线就断了。”众多企业都表示“很无奈”。
某面料贸易公司一整年几乎没怎么收过现金,净收承兑,都快不够现金发工资了,于是老板想着如果到时候真的发不出工资,只能拿承兑去贴现了。
某纺织公司接了个50万元的承兑汇票,甲方应付货款30万,但却说给乙方50万的商业承兑汇票,还让乙方找他20万现金。
某小公司卖了一批白坯给另一家公司,本来钱并不多,但买方要付汇票,卖方当然不干了,但买方说没钱,只有汇票,还有一些超市的购物卡,问要不要。
还有一家企业做了一单生意,对方不知什么原因一直拖欠付款,俩企业前前后后拉锯了半年,差点闹上了法庭,最后该企业终于收到了对方的商兑汇票,此时哪有什么抱怨,还有点窃喜呢,差点就收不回来了。
这些案例都是汇票带给企业的“伤害”,为了再也不受“伤害”,各企业都呼吁停止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尤其是小微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小微企业融资难,现金流少,所以取消承兑汇票就是对小微企业最大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