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全文如下:各重点企业: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按照《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重点行业开展推广替代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用漆(涂料)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在我重点行业,推广替代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用漆(涂料)工作,要求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表面涂装行业全部使用水性漆(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用漆(涂料)替代工作,并保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用漆(涂料)购买、使用相关台账和票据。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用漆(涂料)标准参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38597-2020)》(水性漆涂料木漆涂料色漆VOC含量应≤220(g/L)、清漆VOC含量应≤270(g/L);金属基材防腐涂料VOC含量应≤200(g/L))。
7月1日起我分局将加大检查力度,对发现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用漆或不正常使用环保治污设施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进行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