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涂料采购网获悉,因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三棵树涂料为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拟向疫情严重地区捐赠口罩,便积极在全球范围内搜寻口罩货源。经人介绍,陈军称其有海外口罩货源。因疫情管控,三棵树涂料无法与陈军当面接触,经线上磋商,三棵树公司分别于2020年2月8日、2月10日向其转账汇出33.5万元的口罩款。款项支付后,三棵树涂料派员工积极跟进此事,但陈军既未向三棵树涂料交付口罩,也不向三棵树涂料返还已经支付的口罩款,最后甚至拒绝沟通,严重损失三棵树涂料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审理,原告三棵树涂料诉称,依法判令陈军返还款项33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同时要求,陈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陈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三棵树涂料诉请陈军返还款项及利息,合同履行地为履行义务一方即被告所在地,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应移送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陈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处理。
然而,据涂料采购网了解,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304民初1916号裁定之前,早在2020年4月29日,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陈军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春申支行的帐号62XXX25内的存款335000元提供担保。
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陈军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春申支行的帐号62XXX25内的存款3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为进一步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涂料采购网致电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据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件已经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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