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祝建军
被告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袁翔
被告三:罗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4,300,737.012元;
(2)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860.147元;
(3)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损失4,300.737 元;
(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 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 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后于2021年11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分别披露《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前述增持主体申请将此次股份增持计划截止日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原告基于上述增持承诺,自2021年11月16日开始买入/卖出金力泰证券(证券代码300225),但最终因增持承诺未得以实际履行导致原告损失。
结合前述事实与理由以及有关侵权类型及法律依据,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公司及前述增持主体袁翔、罗甸,赔偿原告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 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损失在内,共计 4,305,897.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