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2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汕头市澄海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杨派钿、王笃生、谢銮卿、张伟明、谢瑞昌、郑乐群、谢伟元、邹广昌、李锦英、杨世平、吴欣阳、林泽勤、陈育锐、谢叙杰、王卫强、袁红、王树奇、王智敏、谢佩芳
2.诉讼代表人:杨派钿、王笃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州中星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碧武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被告二:
1.姓名或公司名称:广州秉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碧武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其他信息:无
被告三:
1.姓名或公司名称:王碧武
2.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3.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笃生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及案件材料,案情为:
原、被告两方(原告杨派钿、王笃生代表全体原告;被告一代表三被告)达成被告受让原告持有的相应公司股份等共识并签订了《框架协议书》;签订《框架协议书》后,原告一直尽力配合被告提出及确定的操作方案及流程,但是被告拒不履行《框架协议书》以及作为《框架协议书》的补充和变更的相应备忘录,构成根本违约。原告遂起诉三被告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框架协议书》附有保密条款;经与原告诉讼代表人杨派钿、王笃生核实,原告起诉时向受案法院提交了《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被告一与原告杨派钿及第三人于2015年 11月22日签订的《框架协议书》;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300 万元(大写:贰仟叁佰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第三人赔偿中介服务费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大写:伍拾万元);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 2、3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诉讼依据:各方签订的《框架协议书》及作为《框架协议书》的补充或变更的相应备忘录。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公司是且仅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截止目前,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未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原告未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除应诉可能产生的律师费以及交通/差旅费等应诉成本外,根据原告起诉的要求及内容,本次诉讼应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进行披露。
六、备查文件
(一)应诉通知书【(2017)粤 0515 民初 186 号】;
(二)传票【(2017)粤 0515 民初 186 号】;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文件
汕头市金森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