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新增量。
(1)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重点行业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各新城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辖区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责任单位:各新城区人民政府
(3)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严格控制燃煤项目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燃煤设施;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城市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压减煤炭消费总量。
(1)加强重点耗煤单位管理,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和重点企业。
公开重点耗煤企业煤炭消费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2)争取国家电网公司支持,抓紧规划实施“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工程,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
(3)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全市清洁能源(不含二次转换的终端消费量)占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增加,2016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降低2.6%。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3.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
(1)推进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对除热电厂以外的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实施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推行“一区一热源”,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通过集中建设供热设施,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对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整合。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人民政府
(2)2016年12月底之前,国家级开发区全面完成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西湖区人民政府